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廉政警示教育制度
    2020-06-12 17:00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廉政警示教育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营造学校良好政治生态,健全和完善警示教育工作机制,推进廉政警示教育制度化、常态化,持续深化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警示教育对象为全校师生,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条 廉政警示教育采取集中上廉政党课、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和图片展、进行违纪违法案例剖析、开展交流和讨论、组织廉政知识竞赛、测试活动等形式。

    第三条 廉政警示教育主要措施:

    (一)加大案例通报力度开展警示教育。学校不定期通报上级下发的违反“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违纪违规违法典型案件。校属各单位要及时通报学校教职工发生的违纪违规违法案件,要针对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案件以案释纪,举一反三,剖析危害,用“身边事、身边人”警示教育全体师生,达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促廉洁自律的目的。

    (二)推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常态化。在全校持续开展提醒、约谈活动,认真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学校领导、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将易出现廉政风险问题的关键岗位和人员纳入必谈清单,切实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做到应谈尽谈。谈话要记录完整,学校领导谈话情况每季度报上级纪委存档备案,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谈话情况每年上报学校纪委存档备案。学校每年度对二级单位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督查。

    (三)日常教育制度化。组织师生、特别是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新《党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各单位要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邀请专家授课、走出去与请进来、主题党日、政治理论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学校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度要组织党纪法规专题集中学习,支部要充分利用主题党日活动开展党纪法规专题学习。教职员工要积极参加党纪法规知识学习测试活动,检验教职员工的学习效果,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学生要利用班会等形式开展学习教育。

    (四)警示教育机制化。组织党员干部到党性教育基地、省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展等活动,现场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对新进、轮岗、晋职、晋级人员岗前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利用假日节点开展廉政教育;结合“八学期八主题”开展廉洁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廉政警示教育。

    (五)述职述廉制度化。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进行。学校中层干部的述职述廉每年12月底前完成,报告内容要围绕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等方面,要体现“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情况,体现抓业务抓廉政的具体举措。述职述廉作为干部廉政画像的重要依据。学校其他教职员工述职述廉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廉政警示教育的统筹安排,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党委抓好廉政警示教育制度的落实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建立保障廉政警示教育的长效机制。廉政警示教育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将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纳入年度计划。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不定期对廉政警示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廉政警示教育工作落实落地。

    第六条 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印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