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1-03-04 18:17   审核人:   (点击数:)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湘学助〔2021〕7号)、《湖南文理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将我校2021年春季学期助学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发放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

    1、各学院做好去年已评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情况收集工作,如有2020年底受处分、入伍、休学、退学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学工部,并对这些学生的春季学期助学金予以转评。转评条件、程序、要求与2020年秋季学期评选的条件、程序、要求一样,具体见《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评定工作的通知》,转评学生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各学院于3月16日将转评结果报学工部资助中心,学工部汇总后,将结果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中心备案。

    2、各学院要求学生核对在学校财务处登记的卡号,如有卡号变更应尽快去财务处进行修改,争取做到资金一次性发放成功。

    3、学校在4月10日前将春季国家助学金发放到位。

    二、确保重点保障人群应助尽助

    1、各学院在全面摸底基础上,做好春季学期资助对象动态调整工作,将低保、特困、建档立卡、困难残疾人子女和孤儿、残疾学生纳入助学金资助范围,并优先保障他们享受最高档次资助。

    2、各学院要做好本学期学生临时困难情况的摸排工作,如发现学生出现临时困难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学工部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将针对具体情况予以资助,对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

    三、加强国家助学金资金监管

    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金转评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至学生银行卡。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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