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心健康,综合素质好,能够胜任所应聘岗位相关工作。
(二)人才类别
1.领军人才(Ⅰ类人才)
具有世界一流学术水平,取得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杰出人才;或其他获得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杰出人才。
2.学科带头人(Ⅱ类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丰富的科研经验,致力于推动学科前沿研究,培养高水平学术团队,提升学科整体影响力,能够在学术交流和资源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人才。
3.学术骨干(Ⅲ类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学术声誉,围绕区域创新发展的需求能够产出具有带动和影响的创新成果的优秀人才。
4.博士(Ⅳ类人才)
(1)科研成果最低要求:社科类博士,发表1篇重要期刊论文,或发表2篇知名期刊论文;自科类博士,发表1篇权威期刊论文,或发表2篇重要期刊论文,或1篇重要期刊论文和2篇知名期刊论文。
(2)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可酌情降低年龄和科研成果条件要求。
(3)应聘者获得海外博士学位的,原则上要求其毕业院校在2025年“四大排名”前300,海外博士后年龄放宽至40岁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