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评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师生交流,促进学风建设,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教师评学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评学的目的
1. 增强教师责任感,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2. 了解学生学习状态,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果。
3. 促进学风建设,为全面、客观分析学校学风状况等提供依据。
二、教师评学对象
每学期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三、教师评学时间
教师评学工作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般从第十七周开始,至第十九周结束。
四、教师评学内容
教师评学工作,主要针对学生学习风气、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进行,内容包括10个观测点,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观测点项打分。具体指标详见《湖南文理学院教师评学综合评价表》(附件1)。
五、教师评学程序
1. 评学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配合,各系(教研室)具体执行,每学期一次。
2. 各二级学院和教研室应认真组织,做好本单位有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进行评学,确保每个班级评学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3. 教师评学前,各教研室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学校评学的相关文件,熟悉评学的各项指标要求,统一认识,明确目的,严肃认真地做好评学工作,使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4. 教师评学活动是每位任课教师的常规教学工作,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要参加评学活动。
5. 教研室按照学院、专业、年级汇总整理,填写《湖南文理学院教师评学汇总表》,按学院、专业、年级写出本学期教师评学情况分析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告及《汇总表》一并提交督查与评估处。
6. 每学期评学工作结束后,二级学院应及时召开评学班会,向学生反馈评学情况和意见,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消除学习障碍,提高学习质量。各二级学院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教师评教、评学工作会议,提出教与学的改进意见和办法,并做好备案。
7. 各教研室要保存评学文件及原始材料,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该指标纳入教研室评观测点之一。
六、评价等级设置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一般、不合格五个等级:
优秀等级:综合得分≥90分;
良好等级:综合得分为80-89分;
中等等级:综合得分为70-79分;
一般等级:综合得分为60-69分;
不合格等级:综合得分≤60分。
七、教师评学结果应用
教师评学的数据和结果将提供给学校、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附则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督查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年9月5日